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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华大人〔2021〕45号

发布时间:2023-07-21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招收

(一)博士后类型

博士后根据招收类型分为专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专业博士后是指我校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包括全职专业博士后和在职专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是指我校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二)申请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且非设站单位同一一级学科的博士。

2.专业博士后应全职来校工作,全职专业博士后还需将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在职专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

3.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进站流程

1.应聘。申请者提出入站申请,流动站进行考核并提出接收意见。

2.审批。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送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入站。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办理入站手续。

4.报到。申请者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签订工作协议书。在招收外籍博士后时,流动站所在学院应配合国际交流合作处于博士后来华前3个月内办妥来华工作许可事宜,并于入境后30天内办妥在华居留许可事宜。

二、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学校在职教职工进行考勤管理。

(二)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3年。在站期间,获得国家级基金项目的,可申请延长在站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其他情况申请延期出站的,应从严控制。在站期间提前完成研究任务的,经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三)鼓励暂无博士后流动站的学院、研究院(以下称为“合作单位”),依托相近学科流动站招收博士后。合作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研究指导,设站单位主要负责博士后的各类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需与设站单位的研究方向相近。

(四)各流动站参照本单位教学科研系列七级岗(科研为主型)的聘期任务标准,对博士后基本工作任务做出明确要求。

(五)各流动站应加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进站1年后,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进行出站考核。各流动站应同时将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六)为便于博士后申请科研课题及开展学术交流,在站期间,学校给予全职专业博士后特任助理研究员、特任副研究员、特任研究员学术头衔。

1.特任助理研究员。原则上,博士后进站即可给予特任助理研究员学术头衔。

2.特任副研究员。博士后入站后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经个人申请、流动站同意、人事处备案,可给予特任副研究员学术头衔。

3.特任研究员。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在站期间达到留校条件的,经个人申请、流动站同意、人事处审批后,可给予特任研究员学术头衔。

(七)学校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入选国家、省市项目的,派出期限按照项目规定执行。

(八)鼓励博士后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级课题及人才项目,依托设站单位参与横向课题,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九)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处理:

1.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2.因病、事假连续请假3个月以上;

3.未按规定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连续超过7天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

4.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5.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

6.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7.其他应退站的情形。

退站申请报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从下个月起停发薪酬,并收回未使用的科研经费。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博士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户口、人事档案关系转出。

三、博士后薪酬及相关待遇

(一)薪酬

1.全职专业博士后

1)实行年薪制。年薪25万元(含基本工资、校业绩考核奖励、文明校园奖等,不含学校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参照校内教学科研型十级岗教师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博士后可根据属地政策,享受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2)超出约定任务的高水平成果,可按学校规定享受高水平业绩奖励。博士后导师指导博士后获得高水平业绩奖励,若博士后排名第一、导师排名第二或通讯作者的,博士后和博士后导师可各按50%进行奖励

3)符合二次分配划拨范围的业绩成果奖励,划拨至博士后日常管理单位。

4)博士后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发展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福建省海峡博士后资助计划A、B、C类等国家级、省级资助计划的,可全额享受各类项目资助经费。

5)提前出站的,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享受相应待遇。因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可按批准时间继续享受相关待遇,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项目执行的截止时间。因其他原因延期的,延长期内的工资等相关待遇学校一般不再承担,由流动站、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三方协商解决。

2.在职专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

在职专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其薪酬、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由博士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或本人自筹。

(二)科研经费

全职专业博士后享受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来校报到后以科研立项形式提出申请。合作导师应为博士后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配套一定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不低于1万元。未使用完的科研经费在博士后出站后由学校收回。

(三)住宿安排

全职专业博士后可申请入住博士后公寓,公寓管理方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户口及配偶、子女

全职专业博士后进站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落手续,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学校协助办理符合年龄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的入学(托)事宜。

期满出站时,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需自行将人事关系及户籍档案转至当地人才中心或原籍,学校不再代管。

四、博士后出站

(一)出站

各流动站自行制定出站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各流动站应于博士后出站前2个月组织出站考核,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学术水平、工作成效等进行总结与鉴定。

符合出站要求的博士后,学校报请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并按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二)留校

全职专业博士后出站时,自然科学类年龄在37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年龄在40周岁以下(境外博士后不受年龄限制),经综合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的,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直接留校,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1.达到学校参评副教授的基本业绩条件。

2.达到学校破格晋升副教授的论文条件。

3.达到学校破格晋升副教授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条件。

(三)博士后留校后,参照校内同类人员进行职称评聘。

五、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华侨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华大人〔2017〕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