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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华大人〔2017〕83号)

发布时间:2019-03-29 点击次数:

华侨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华大人〔2017〕83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造就人才、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的积极作用,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为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创造有利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类别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分为专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专业博士后是指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包括全职专业博士后和在职专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是指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全职的专业博士后需将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在职专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

二、申请条件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且非设站单位同一一级学科的博士。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所学专业与流动站学科相关,符合流动站设定的招收条件。

(二)专业博士后原则上应全职来校工作。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有特殊情况,需报学校和福建省相关部门特批。

(四)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申请及进站手续

(一)申请人可随时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流动站的人员,应按要求办理入站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审核。

(二)流动站所在单位将拟接收人员的材料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博管办发进站通知书。

(三)申请人接到博管办进站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者,学校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要求推迟者,应提前由流动站所在单位报请博管办同意后,方可推迟进站。

(四)申请人进站时,凭进站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先到博管办报到,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书后,持博管办出具的报到材料到相应部门办理进站手续。

四、在站工作期限

(一)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博士后延期出站审批应从严掌握,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的,可申请延长,但在一站工作不超过4年,两站工作不超过6年。

(二)在站期间提前完成研究任务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三)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应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后提前(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单位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博管办审批。

五、在站管理与考核

(一)按照国家规定,博士后必须全职在站工作,遵守国家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所在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积极主动参加教学科研活动。

(二)在站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按学校考勤规定管理。

(三)各流动站按高于本单位副教授聘期任务的标准,对博士后基本工作任务(文章、课题、基础实验等)做出明确要求,经博士后和流动站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学校批准。

(四)在站工作期间,博士后应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研究成果均以华侨大学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华侨大学所有。

(五)进站3个月内,完成科研开题工作;进站1年后,流动站及所在学院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并将开题及考核相关材料报博管办备案。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考核不合格者,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可劝其退站并报请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六)工作期满,流动站及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期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博管办。未完成约定任务的博士后,将扣发其相应待遇。

(七)除入选联合培养博士后项目外,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到境外进修。确因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单位同意,报博管办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八)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应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按时回校。

(九)在站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处理:

1.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经3个月整改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

2.因病、事假连续请假3个月以上的;

3.未按规定请假,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连续超过7天的;

4.1年内累计无故离岗10天以上的;

5.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6.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7.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3个月的;

8.工作期满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9.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申请经报请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从下月起停发博士后日常经费,其未使用完的博士后科研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户口、人事档案关系转出。

六、待遇与经费管理

(一)薪酬待遇

1.全职专业博士后。

1)实行年薪制,年薪为税前18万元人民币(人民币,下同)。并参照校内新进博士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缴交部分学校直接从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博士后的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境外博士后薪酬待遇参照境内博士后的标准执行。在站期间,学校为外籍、港澳台籍博士后购买商业团体医疗保险。其国际旅费、探亲及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华等其他费用自理。

2)工作期满,经考核超过约定工作任务,可参照《华侨大学高水平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享受高水平成果奖励。

3)博士后进站报到的下一个月起薪,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博士后病、事假期间的待遇参照校内正式职工处理。

4)提前出站的,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享受相应待遇。因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项目,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可按批准时间继续享受相关待遇,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项目执行的截止时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因其他原因延期的,延长期内博士后的工资等相关待遇学校一般不再承担,由流动站、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三方协商解决。

2.在职专业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人事关系未进入我校的在职博士后,其薪酬、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由博士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或本人自筹。

企业博士后的薪酬、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由企业工作站承担。

(二)科研经费

1.科研启动经费:工科4万元、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科研启动费需在来校报到后以科研项目形式提出申请。

2.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凡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的博士后,学校将奖励1万元科研经费;凡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博士后,学校将奖励2万元科研经费。

3.合作导师应为其提供一定科研经费,理工类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万元;并为博士后提供实验/工作空间等工作条件。

4.对于未用完的科研经费,博士后出站后若留校的,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博士后出站后到校外工作的,未用完的科研经费由学校收回归入博士后专项经费。

(三)住宿安排

全职博士后进站后,住房按照同时期入职的教职工标准由学校统一协调安排,提供学校周转房租住,房租收费标准及管理方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在职博士后进站后如需安排住宿的,可向学校申请,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在研究生宿舍。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人事关系进入我校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评审条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在站期间待遇按原协议执行。

(五)户口迁移及配偶、子女

符合落户条件的,进站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在站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博士后可凭博管办开具的介绍信,经校保卫处确认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暂住证。

出站时,其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应同时迁出。对于期满出站后需回原单位或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进站时可根据情况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随博士后流动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年龄条件需要入学(托)的,由学校协助办理博士后子女入学(托)事宜。

七、出站管理

(一)期满出站,须于出站前两个月准备出站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于出站前一个月将国家规定有关出站材料报送流动站所在单位初审后,连同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评议报告等材料报送博管办。

(二)博管办根据流动站所在单位对其研究工作的评定意见,做出是否同意出站的评定,并将相关材料报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三)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原则,博士后应在出站前提出个人工作去向,并向博管办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办理调档手续,到福建省博士后主管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按规定到工作单位报到。

(四)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需在工作期满时,自行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户籍档案转至当地人才中心或原籍,学校不再代管。

(五)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颁发全国博管会统一印制的博士后证书。

八、其他

(一)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福建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本暂行办法由博管办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华大人〔2014〕20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华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华大人〔2021〕45号